工厂违法解雇,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案情简介】
申诉人:李 *
被诉人:东莞**金属制品公司
2011年8月31日,被诉人聘用申诉人为公司员工,担任司机一职,期间申诉人平均工资为3200元,入职至被申诉人非法解雇,申诉人一直对工作认真负责,从无违纪记录。2013年3月25日,被诉人非法借故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代理思路】
收集并提供的证据以下证据:1、身份证;2、工作牌;3、暂住证;4、调解不成证明;5、工资条等证据
【审理及仲裁裁决】
经开庭审理,被告未能就申诉人就《通告》上的解雇事实举证,被申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仲裁庭认为:被诉人解雇申诉人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劳动法律依据,其行为已经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仲裁庭遂作出裁决如下:由被诉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天内支付申诉人如下款项: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800元;
2、2012年度、201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547.6元。
本案劳动者的仲裁讼请求全部得到仲裁庭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