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红律师亲办案例
发生交通事故,农业户口,成功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
来源:李正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8
浏览量:1501

        交通事故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成功案例

原告:罗*

被告一:邓*(司机)

被告二:惠州仲恺高新区沥林镇**学校(车主)

被告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公司)

2012********分,被告邓*平驾驶粤L*****号大型专用客车从桥头镇往樟木头镇方向行驶,途径东莞市常平镇东深路九江水路段时,车头左边与原告罗*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平大队认定,被告邓*平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东莞市**医院、东莞市**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天。2012****日,原告的伤残等级被评为10级。

原告于2012**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医疗费及评残检查费25994.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3、护理费11200元;4、误工费22387.64元;5、残疾赔偿金53794.96元;6、交通费2145元;7、营养费3000元;8、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30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132122元。

【争议焦点】

原告残疾赔偿金按农业户口还是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

原告认为: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东莞(事故发生地)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其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被告认为:残疾赔偿金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可依据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注:庭审原话)

【本代理律师思路】

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东莞(事故发生地)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事实的认定及证据的准备。

律师为其收集以下证据: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亮点说明:因原告劳动合同丢失,需向用人单位复印,一开始用人单位不愿意,经本律师亲自前往,还是不愿出具劳动合同文本,被迫对用人单位提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庭调解,用人单位向原告出具该劳动合同文本】;2、厂牌工卡;3、工资证明;4、银行工资发放明细(不足12个月,只有11个月,入职第一个月发现金)。以上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在东莞(事故发生地)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事实。

【审理及判决】

经开庭审理,被告未能就原告未发生交通事故就已经存在经神问题进行举证,法庭未认定被告的主张,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庭审时,法庭要求原告说明其交通事故前及工作期间居住哪里,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因原告工作期间一直居住在用人单位宿舍并未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为此,本律师又去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出具原告工作期间居住在公司的情况说明,因用人单位害怕及承担责任并不愿出具给原告,对此,本律师向法院申请证据调查。

法庭认为:原告事发时26周岁,系农业户口居民,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现诉请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并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用人单位企业登记查询资料、工卡、、银行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明证明其在东莞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结合本院的调查,本院认定原告符合在东莞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情形,其残疾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计算为26797.48/年×20年×10%=53794.96元。

法院遂作出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99140.5元;

二、限被告惠州仲恺高新区沥林镇xinxin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9016.9元;

三、驳回原告对邓*平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被告均未上诉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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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正红
  • 执业律所:
    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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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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