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3年01月某日某时某分许,张某驾驶皖K****7号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途经东莞市沙田镇沿江高速出U路段时,与由当事人银**骑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结果造成银**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张某驾驶皖K****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离开现场。
辩护及结果: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交警认为本案张某并没有肇事逃逸,经多次与其沟通,其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张某不是肇事逃逸;另外提出事故的结果虽然严重,但张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并不大,且存在自首、悔罪表现良好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与经办法官多次沟通,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从轻处罚,为化解矛盾,本律师还多番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赔偿事宜,双方在法院审理阶段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也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最终,法院考虑张某在本案的情节,对其判处缓刑。宣判后,张某及其家属对本律师的办案态度及案件结果均表示满意及感谢。